因转售翻新的“SIEMENS”商品,,,,,这家公司被西门子公司“盯上”了!
裁判要旨
商标权用尽的合用前提前提应是商品的主题部门未进行内容性的扭转,,,,,没有使商标标示商品起源、表征商品质量的职能受到影响。。。。。。。。若是只是对正品旧货进行通常翻新后转售,,,,,由于没有使商标表征商品质量的职能受到影响,,,,,也没有故障权势商标对商品鉴别起源职能的阐扬,,,,,则不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系“SIEMENS”商标权势人。。。。。。。。被告乐山兴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兴锐达公司)从第三方网站采办了分歧型号的印造有“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和节造模浚浚???榈裙た厣唐泛,,,,,对上述商品经洗濯、上光并加贴“SIEMENS”商标筹备再次转售时,,,,,被乐山市湖里区市场监督治理局扣押。。。。。。。。经西门子公司确认,,,,,被诉的数字输出模组商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节造模浚浚???樯唐肺肪苫醴律唐。。。。。。。。乐山市湖里区市场监督治理局依法对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认定销售翻新的“SIEMENS”商标的节造模浚浚???椴蛔槌汕秩。。。。。。。。西门子公司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兴锐达公司的行为组成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兴锐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承担终场侵权、赔偿损失的司法责任。。。。。。。。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以及打印“SIEMENS”标签的行为组成商标侵权,,,,,但兴锐达公司销售旧翻新商品时,,,,,没有对商品进行沉大刷新,,,,,不会影响客户对标注该商标的商品的售后履历,,,,,其廉价让渡二手商品的行为为旧货市场的常见景象,,,,,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兴锐达公司及陈某就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以及打印“SIEMENS”标签的行为承担终场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责任。。。。。。。。
西门子公司、兴锐达公司及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分析
该案重要争议焦点在于对正品旧货进行翻新后转售是否加害了原商标权势人的商标权,,,,,笔者以为应从翻新转售能否以商标权用尽进行抗辩、分歧类型的翻新转售是否组成商标侵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翻新转售能否以商标权用尽进行抗辩。。。。。。。。旧货翻新引起商标侵权纠纷,,,,,其本原不在于翻新,,,,,而在于再售。。。。。。。。翻新转售是否组成商标侵权,,,,,争议和吩扃重要在于能否合用商标权势用尽作为抗辩理由。。。。。。。。商标权用尽又称为一次销售、权势穷竭,,,,,是指当占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占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受让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势人无权不容转卖人即原受让人持续使用原商标标志。。。。。。。。权势用尽的性质在于其他经营者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尊沉商标权势人商标权,,,,,仅对附有商标的商品进走运输、贮藏、再销售,,,,,并未导致消费者产生混合、误认,,,,,故能够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但商标权用尽准则合用的前提前提有两个,,,,,一是商标标志没有产生变动,,,,,二是商品自身没有产生变动。。。。。。。。
商标标志没有产生变动的典型阐发,,,,,是翻新后去除了原始商标标志而更换成翻新者的商标或者其他商标,,,,,这种行为也被称为显性的反向假冒,,,,,遵循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划定应认定组成商标侵权;;;;;;还有一种是翻新后去除了原始商标标志,,,,,但并未贴附新的商标标志,,,,,相较于显性反向假冒行为可称为隐性反向假冒,,,,,通常也应被认定组成商标侵权。。。。。。。。商品自身产生变动后,,,,,有可能由于商品的质量不一而对涉案商标造成消极影响,,,,,粉碎了商标正常的商品信息传递职能,,,,,消费者亦分不清商品的真正起源,,,,,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可能会侵害商标自身的存续。。。。。。。。
第二,,,,,分歧类型的翻新转售是否组成商标侵权。。。。。。。。商标拥有鉴别商品起源的根基职能,,,,,也拥有质量保险、诺言承载等衍生职能。。。。。。。。商标的职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于商标的侵权足以达到侵害其职能的水平的,,,,,无论是否拥有导致市场混合的后果,,,,,均能够直接认定组成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翻新转售是否组成商标侵权,,,,,应针对行为的具体阐发大局进行分析。。。。。。。。翻新若是没有对商品进行底子性的变造,,,,,能够认定不组成商标侵权;;;;;;若是假意全新品销售,,,,,消费者将翻新品与全新品混合,,,,,由于翻新商品的品质劣于全新品,,,,,将以至商标权势人的商誉受损,,,,,也可认定组成侵权;;;;;;若是经建理翻新,,,,,已经从底子上扭转商品机关的,,,,,而依然保留原来的商标,,,,,也能够认定组成商标侵权,,,,,通常维建和再造作通常应所以否更换主题部件和更换部件所占商品整体比例为尺度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