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公开充分“可能实现”的判断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划定,,,,,,“说明书该当对发现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明显、齐全的注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能实现为准”。。。。。。。
本条是专利造度“公开换;;;;;;;”心灵的沉要条款载体,,,,,,申请人要获得肯定期限的独占权,,,,,,则必要通过在说明书中对所要求;;;;;;;さ姆⑾只蛘呤涤眯滦妥鞒雒飨浴⑵肴淖⒚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能实现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技术规划。。。。。。。
那么,,,,,,在司法实际中,,,,,,对于“可能实现”的判断尺度具体是什么呢????????
案例解说
在乐山某公司(简称J公司)诉国度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信阳某公司(简称S公司)发现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对于“可能实现”的判断尺度做出了明确回应。。。。。。。
国度知识产权局针对J公司就S公司占有的专利号为201510835767.0,,,,,,名称为“一种检漏荧光粉及其造备步骤”的发现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要求作出第41071号决定(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J公司不服,,,,,,遂告状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凭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纪录,,,,,,能力域技术人员无法执行其技术规划,,,,,,不能使得碳酸钙颗粒包裹荧光树脂颗粒,,,,,,无法解决荧光树脂颗粒在高温下软化黏附在过滤单元的表表的技术问题。。。。。。。因而,,,,,,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切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被诉决定认定谬误,,,,,,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沉新作出决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
由本专利说明书纪录可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预防荧光颜料由固态变为液态从而黏附在过滤单元的表表造成过滤元器件的败坏,,,,,,其选取的技术伎俩为用碳酸钙包裹荧光颜料。。。。。。。
原告主张在荧光颜料与碳酸钙别离选取特定粒径的情况下,,,,,,使用说明书纪录的工艺既可能得到荧光颜料被碳酸钙齐全包裹的了局,,,,,,亦存在部门包裹的情景,,,,,,而只有在齐全包裹的情况下,,,,,,才可能解决本专利所纪录的荧光树脂颗粒在高温下软化黏附在过滤单元的表表的技术问题。。。。。。。对此,,,,,,本院以为,,,,,,因说明书公开充分仅需技术规划能够解决根基技术问题,,,,,,达到根基技术成效即可,,,,,,而本专利的技术规划达到预防荧光颜料由固态变为液态从而黏附在过滤单元的表表造成过滤元器件败坏这一根基技术成效,,,,,,并不用然要求达到齐全包裹的状态,,,,,,在齐全包裹的情景下所拥有的技术成效仅是本专利的最佳技术成效而已。。。。。。;;;;;;;诖耍,,,,,特定粒径下的荧光颜料与碳酸钙不能达到齐全包裹的状态并不会使得本专利不切合公开充分的要求。。。。。。。
退一步讲,,,,,,即便必要达到齐全包裹的状态,,,,,,对于能力域技术人员而言,,,,,,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通达包裹程杜纂粒径及沉量比例有关,,,,,,且通达选取何种粒径及沉量比例能够达到齐全包裹的成效,,,,,,故只管说明书对于粒径未予纪录,,,,,,亦不影响能力域技术人员基于齐全包裹这一需要而选取相应的粒径及沉量比例以达到齐全包裹的状态,,,,,,从而获得最佳技术成效。。。。。。。
综上可知,,,,,,无论从哪一角度进行分析,,,,,,本专利均切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原告的有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官说
说明书公开充分的主张是保障社会公家可能从专利文件中获得有效的实现发现创造的技术信息为前提,,,,,,是发现创造可能得到授权;;;;;;;さ淖畹鸵蟆!。。。。。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主题在于正确把握“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能实现为准”这一尺度。。。。。。。说明书中对发现或者实用新型的注明是否明显和齐全,,,,,,最终也体此刻说明书中纪录的内容是否达到了“可能实现”的尺度。。。。。。。
判断“可能实现”既需思考说明书纪录的内容,,,,,,亦需思考能力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若是能力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纪录并结合其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能够执行该技术规划、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技术成效,,,,,,则可认定该说明书切合该条款标划定。。。。。。。这也就意味着,,,,,,说明书无需对发现或实用新型进行八面玲珑的纪录。。。。。。。对于所属技术领域基于其学问可能通达的内容,,,,,,若是未在说明书中作具体注明,,,,,,也不影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规划的理解和执行,,,,,,则其缺失不及以导致所述技术规划未公开充分。。。。。。。
此表必要指出的是,,,,,,该划定仅要求技术规划能够解决根基的技术问题,,,,,,实现根基的技术成效即可,,,,,,无需实现说明书纪录的全数技术成效,,,,,,尤其是最佳技术成效。。。。。。。在实际中,,,,,,对于显著夸大技术成效的专利申请,,,,,,或者宣称解决多个技术问题的专利申请,,,,,,若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凭据说明书的理解,,,,,,可能确定发现或者实用新型能够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拥有有益的技术成效,,,,,,即是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