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被诉侵权技术规划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ち煊颍,,,,,该当审查权势人主张的权势要求所纪录的全数技术特点
——岳阳瑞鑫公司与阳煤丰喜公司、阳煤丰喜公司临猗分公司、恒升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判决重点】
被诉侵权技术规划的技术特点与权势要求纪录的全数技术特点相比,,,,,,,短缺权势要求纪录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点,,,,,,,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点不一样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ち煊颉!。。。
【案例起源】
山西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知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瑞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宜昌市恒升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7日,,,,,,,王献向国度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尿素粉尘回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布告日为2013年4月3日,,,,,,,专利号为20122052××××.9,,,,,,,目前专利有效。。。。。
2019年7月,,,,,,,王献将上述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岳阳瑞鑫公司使用,,,,,,,有效期为2019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
2020年1月7日,,,,,,,恒升达公司向国度知识产权局申请对上述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审查。。。。。2020年6月11日,,,,,,,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要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岳阳瑞鑫公司以名称为“尿素粉尘回收装置”、专利号为20122052××××.9及名称为“用于复岳阳高塔造粒的粉尘回收装置”、专利号为201620301××××.X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主张权势。。。。。
2020年10月19日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岳阳瑞鑫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ち煊颍,,,,,并以“尿素粉尘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势要求进行比力,,,,,,,以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势要求1-8的保;;;;;;ち煊颉!。。。
【判决观察】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因被诉侵权行为产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来、2021年6月1日以前,,,,,,,故本案应合用2008年建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岳阳瑞鑫公司主张的涉案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ち煊蚣捌溆Τ械5乃痉ㄔ鹑巍!。。。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规划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ち煊颍,,,,,该当审查权势人主张的权势要求所纪录的全数技术特点。。。。。被诉侵权技术规划蕴含与权势要求纪录的全数技术特点一样或者等同的技术特点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ち煊颍;;;;;;被诉侵权技术规划的技术特点与权势要求纪录的全数技术特点相比,,,,,,,短缺权势要求纪录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点,,,,,,,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点不一样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ち煊颉!。。。本案中,,,,,,,岳阳瑞鑫公司以名称为“尿素粉尘回收装置”、专利号为20122052××××.9及名称为“用于复岳阳高塔造粒的粉尘回收装置”、专利号为201620301××××.X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主张权势。。。。。其中,,,,,,,“尿素粉尘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势要求1限造有“第三喷淋装置的第三水管进口与冷凝水管相衔接”技术特点;;;;;;;“用于复岳阳高塔造粒的粉尘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势要求1限造有“所述循环槽通过循环液管别离于第一喷淋装置中的第一水管与第四喷淋装置中的第四水管的进口别离与冷凝水管相连结”技术特点。。。。???????杉,,,,,涉案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势要求1均限造了冷凝水管结构有关技术特点。。。。。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组织现场勘查,,,,,,,岳阳瑞鑫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ち煊颍,,,,,并以“尿素粉尘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势要求进行比力,,,,,,,以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势要求1-8的保;;;;;;ち煊颉!。。。恒升达公司则提出塔内部机关不一样,,,,,,,没有透风窗等技术特点,,,,,,,其中提出被诉侵权产品第三喷淋管与第一、第二喷淋管连在一路,,,,,,,三喷淋管的循环液一样,,,,,,,而涉案专利第三喷淋管与第一、第二喷淋管不连在一路,,,,,,,且第三喷淋管使用起冷却作用的冷却液,,,,,,,两者不一样。。。。。岳阳瑞鑫公司对此并未提出相反或分歧定见,,,,,,,也并未进一步注明若何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与两涉案专利权势要求1所限造的冷凝水管结构有关技术特点。。。。。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表部未见有通往塔内部的冷凝管。。。。。综合原审勘查所见,,,,,,,被诉侵权产品循环液管在壳体表部可见,,,,,,,为相互连通状态,,,,,,,及二审当事人所确认的表部未见有通往塔内部的冷凝管,,,,,,,结合以受骗事人主张及举证情况,,,,,,,该当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未设有从表部通往塔内部的冷凝水管结构,,,,,,,现有证据不及以支持被诉侵权产品拥有岳阳瑞鑫公司主张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势要求1限造的冷凝水管结构有关技术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岳阳瑞鑫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ち煊颍,,,,,其依法该当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规划蕴含与主张的权势要求纪录的全数技术特点一样或者等同的技术特点,,,,,,,而岳阳瑞鑫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实被诉侵权产品拥有冷凝水管结构有关技术特点,,,,,,,岳阳瑞鑫公司对此该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司法后果。。。。。原审就有关被诉侵权产品不拥有涉案专利的冷凝水管结构有关技术特点认定正确。。。。。因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势要求1的保;;;;;;ち煊颉!。。。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权势要求1的保;;;;;;ち煊颍,,,,,因而,,,,,,,也不落入岳阳瑞鑫公司主张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其他隶属权势要求的保;;;;;;ち煊颍,,,,,对当事人争议的涉及两项实用新型专利隶属权势要求的其他技术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不再予以评述。。。。。独立权势要求与隶属权势要求在专利权势要求中限造的保;;;;;;ち煊蛱烨捣制纾,,,,,确定是否落入专利权保;;;;;;ち煊蚴备玫奔右苑直嬲方缍ā!。。。原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与两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势要求、隶属权势要求所保;;;;;;さ那鸺际跆氐悖,,,,,作出不落入两项涉案专利权保;;;;;;ち煊虻娜隙ú坏保,,,,,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岳阳瑞鑫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根本分明,,,,,,,虽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ち煊蚴保,,,,,对独立权势要求与隶属权势要求的技术特点未加分辨予以认定不当,,,,,,,但裁判了局正确,,,,,,,应予维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建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的诠释》第三百三十二之划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庞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