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用专利法执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与在原单元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元分配的工作有关的发现创造时,,,,,,,应注沉守护原单元、去人员工以及去人员工新任职单元之间的利益平衡。。。。。”
01 案情简介
陈某系上海A公司的员工,,,,,,,任技术经理职务,,,,,,,上海A公司与陈某签定了《劳动合同》,,,,,,,尔后,,,,,,,福建A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借和谐谈,,,,,,,约定陈某借调至福建A公司工作。。。。。
陈某在福建A公司掌管公司重要产品的研发、设计、选型等工作,,,,,,,其中蕴含专利申请事务,,,,,,,经手大量福建A公司关于燃气发电产品的技术文件。。。。。陈某于2019年5月从上海A公司去职,,,,,,,去职后两个月即申请了多项以陈某为发现人、北京B公司为专利权人的涉案专利。。。。。
福建A公司、上海A公司以为,,,,,,,北京B公司系福建A公司的推广代理商,,,,,,,不把握燃气发电及移动充电车技术,,,,,,,其之所以能申请四项专利,,,,,,,是陈某协助北京B公司在极短的功夫内实现了专利申请文件并提交至国度知识产权局。。。。。故福建A公司、上海A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告状讼,,,,,,,诉讼要求如下:一、判令北京B公司将涉案专利一至四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移至福建A公司、上海A公司;;;;;二、陈某、北京B公司共同赔偿福建A公司、上海A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支出共计104206元。。。。。
陈某、北京B公司对福建A公司、上海A公司上述主张均不赞成,,,,,,,以为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现创造,,,,,,,涉案专利由陈某和张某共同研发实现,,,,,,,且与陈某在福建A公司的工作内容无关。。。。。
0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专利属于陈某从原单元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元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元分配的工作有关的发现创造,,,,,,,故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原告的职务发现,,,,,,,应审查陈某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以及陈某的工作职责或工作内容与涉案专利技术规划的关系。。。。。
一、关于涉案专利发现人陈某是否属于专利律例定的“本单元”人员
凭据上海A公司与陈某签定《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解除及免责、弃权和谈》,,,,,,,上海A公司出具《上海市单元退工证明》等显示,,,,,,,陈某至迟于2015年3月入职上海A公司,,,,,,,从事技术经理工作。。。。。2019年5月,,,,,,,陈某与上海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2015年3月至2019年5月,,,,,,,陈某为上海A公司专利法意思上的“本单元”人员。。。。。关于陈某与福建A公司的关系,,,,,,,从陈某工作往来中屡次发送的电子邮件来看,,,,,,,其署名档中的职位是技术经理,,,,,,,工作单元是福建A公司而非上海A公司;;;;;陈某屡次向时任福建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投资人的吴某汇报专利研发和申请、工作周报、设计部工作进展等内容;;;;;陈某与专利代理公司沟通邮件中均以“我公司”专利申请相称,,,,,,,所涉专利的申请人均为福建A公司,,,,,,,并对专利代理公司反馈的专利申请稿件予以确认提交国度知识产权局。。。。。
在此基础上,,,,,,,结合思考在案证据体现出福建A公司、上海A公司存在肯定水平上的关联关系,,,,,,,法院认定从在案电子邮件显示的期间即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陈某作为福建A公司的一时工作人员,,,,,,,可视为福建A公司专利法意思上的“本单元”人员。。。。。
涉案专利一至四的申请日期均为2019年7月26日,,,,,,,距陈某与上海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及陈某实现在福建A公司的一时工作均不及一年。。。。。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现,,,,,,,需进一步分析涉案专利是否与陈某在原单元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元分配的工作有关。。。。。
二、关于涉案专利是否与陈某在原单元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元分配的工作有关
在合用专利法执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与在原单元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元分配的工作有关的发现创造时,,,,,,,应注沉守护原单元、去人员工以及去人员工新任职单元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思考以下成分:
一是去人员工在原单元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元分配的工作的具体内容,,,,,,,蕴含工作职责、权限,,,,,,,可能接触、节造、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且这些信息并非能力域通常的知识、经验和技术。。。。。
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元分配工作的关系,,,,,,,蕴含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成效,,,,,,,技术规划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内容性特点。。。。。
三是原单元是否发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拥有有关技术的其他合法起源。。。。。
四是涉案专利的权势人、发现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起源作出合理诠释。。。。。蕴含涉案专利技术规划的复杂水平,,,,,,,权势人、发现人是否拥有相应知识、技术和物质技术前提,,,,,,,是否发展了研发活动等。。。。。
涉案专利一至四均是萦绕燃气发电及移动充电车技术有关的发现或实用新型专利,,,,,,,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移动充电车能源供给不及、运行噪音大等问题。。。。。
本案中,,,,,,,陈某在上海A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在福建A公司一时工作期间,,,,,,,在其工作往来电子邮件中,,,,,,,陈某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称第一份专利“一种天然气发电移动充电车"已经实现,,,,,,,能够铺排专利代理公司代理申请。。。。。
在实现该工作工作时,,,,,,,陈某可能接触、获取到与移动充电车、天然气发电移动充电车、车载集装箱、静音集装箱、cng和Ing双燃料供气系统、天然气发起机冷却系统等技术资料和信息,,,,,,,大部门信息都由福建A公司解密后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不属于能力域的普遍知识。。。。。
涉案专利与上述技术交底书相比,,,,,,,均属于移动充电车领域,,,,,,,用于解决使移动充电车更为矫捷、靠得住、静音、降温等问题,,,,,,,其技术规划也存在相当水平上的关联性。。。。。上述技术交底书均是经福建A公司内部审查并解密后,,,,,,,由陈某发送给专利代理公司由其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
国度知识产权局在针对涉案专利三的三次审查定见通知书中引用了福建A公司2017年申请的两项专利作为对比文件,,,,,,,亦可佐证涉案专利与福建A公司的专利之间存在肯定关联性。。。。。
综合以上思考,,,,,,,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与上海A公司、福建A公司分配的工作有关,,,,,,,属于陈某在“退休、调离原单元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元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元分配的工作有关的发现创造”,,,,,,,应属职务发现创造。。。。。另一方面,,,,,,,结合思考涉案专利的发现主张、技术规划、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成效等,,,,,,,在案证据不及以充分证明北京B公司亦对涉案专利技术规划的内容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涉案专利的权势人或申请人应为福建A公司、上海A公司。。。。。
因专利权权属纠纷系确权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不宜合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侵权人该当赔偿权势报答造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划定,,,,,,,故福建A公司、上海A公司所提出的要求陈某、北京B公司赔偿合理开支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03 法官提醒
本案涉及四项与“集装箱型燃气发电充电车”有关的发现专利权属争议,,,,,,,针对发现人脱离原单元后所作出的发现创造,,,,,,,其实现功夫要件为发现人脱离原单元1年内,,,,,,,其内容要件不限于本职工作内容或原单元分配的工作内容,,,,,,,只有发现创造自身与原单元本职工作或分配工作有关即可。。。。。
对于上述职务发现创造中“本单元”人员的领域,,,,,,,既蕴含与工作单元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也蕴含为实现特定工作工作而与用人单元成立一时性劳务关系的一时工作人员。。。。。
在合用专利法执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与在原单元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元分配的工作有关的发现创造时,,,,,,,应注沉守护原单元、去人员工以及去人员工新任职单元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思考。。。。。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近百份电子邮件证明涉案专利与被告原单元分配的工作有关,,,,,,,法院经过审查,,,,,,,并与四项涉案专利的技术规划逐一比对,,,,,,,认定涉案专利与原告分配的工作有关,,,,,,,属于职务发现创造。。。。。